【案情简介】
戚某与妻子金某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丈夫戚某婚前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的位于A区住房一套,归女方金某所有。”2011年2月,戚某与金某感情不和离婚。另查明,位于A区住房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产一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5月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A区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戚某委托律师代理,律师提出该房产系个人财产,协议书系个人赠与行为,现戚某撤销房产赠与,请求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意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戚某与金某签订协议书,对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协议书约定的A区房屋目前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所购房的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故协议书中的约定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原告可以撤销赠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理评析】
金某与戚某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因为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而且该协议也未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因此戚某可以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