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过程中房屋被查封,购房者成功解除查封
来源:黄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5
浏览量:1170

【案情简介】

周某有一套房屋出售,张某通过朋友得知后与周某取得联系,双方对买卖房屋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价格为80万元,当天张某即交付定金5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共交付了65万元,剩余15万元待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交付。

然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第三人起诉,同时第三人申请法院冻结了周某名下的该房屋,周某告知张某无法继续交易,张某不知如何处理,找到了黄海律师。

律师接受代理后,与法院取得联系,书面向法院表示张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接收款项,而法院因案件尚在审判阶段,不敢轻易接收,随后律师先尝试联系第三人债权人协商处理,谁知第三人不同意协商,除非张某先将15万元余款支付给他,才同意解除查封。经过分析,此举风险很大,如果第三人收款后不解除查封,或者解除后又被他人冻结,张某将损失15万元。律师提出将15万元交付法院保管,待房屋过户后,第三人可以向法院领款,但第三人不同意,协商无果。

周某与第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经二审终审完毕后,进入执行阶段,代理律师立即联系法院,督促当事人将15万元余款汇入法院账户,并告知法院张某已向法院提存购房款,余款是否接收再论。随后,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多次与法院交流,同时通过书面意见向法院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张某符合《最高院冻结、查封有关问题的规定》,房屋可以解除查封,最终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挽回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代理人意见】

张某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房屋被冻结查封,但张某已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项,剩余小部分余款未付,张某与周某签订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查封房屋在后,按法律规定第三人只能冻结剩余的款项,而不能冻结房屋,同时张某在购房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双方买卖房屋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接收余款,解除被冻结房屋的查封手续。

【法理评析】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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